为了规范接待服务中心员工的培训管理,使其成为制度化、持续性的工作,在中心内部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习型服务中心的建立,切实达到有效的培训效果,加大中心人才培养的力度,促进中心服务和经营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培训员工必须按时参加中心所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注意听讲、虚心请教、认真参加各种形式的讨论活动。
(二)被安排参加培训的员工,必须按时按点参加培训,并在培训签到表上亲笔签到,如未签到视同旷课;员工之间严禁代签,一旦发现,代签员工和被代签员工均按旷课论处,同时中心保留严肃处理的权利。
(三)凡参加培训的签到人员,必须全程参加培训,任何迟到、早退必须向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由主管部门部长签字的请假申请报告,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培训当天及事后请假均按缺席计。
(四)被安排参加培训的员工须提前5分钟进入培训教室,静候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在考核成绩中扣2分;若迟到两次(含两次)以上或一次迟到超过10分钟或早退都将取消本次培训资格,并记入员工考核记录。
(五)对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取消以后的外训资格,并作为是否转正、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情节严重者,中心保留予以辞退的权利;未参加入职培训的新员工将不予转正
(六)参加培训时各类通讯工具一律置于无声状态或关闭。在主讲人做报告时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进出培训场所接听电话,若有违反将给予课堂口头警告,或在考核成绩中扣5分,或直接取消本次培训资格。
(七)参加培训的员工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答题,不要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如有作弊行为,双方均以零分处理,中心保留对作弊员工辞退的权利。
(八)员工培训前须做好工作交接,培训期间如因未做好工作安排而影响培训计划的实施或工作任务的完成,中心将视情况给与相应的处罚;各部门负责人应督促员工做好培训期间的工作安排,维持好培训纪律,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培训期间和培训之后的考核工作。
(九)培训中的纪律、表现将计入培训考核的综合考核成绩。
本规定解释权接待服务中心人力资源部,自培训计划实施之日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