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做好接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和学校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接待服务中心的实际,特制定中心甲型H1N1流感防控预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饭店业突发事件应急规范(试行)》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抓好落实。
(一)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1.中心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控领导小组),中心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中心主任、副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餐饮部、前厅部、客房部、客运部负责人为小组组员。
2.防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领导中心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促检查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心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3.流感防控领导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主要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组织与协调。
(二)实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制
1.中心各部门部长负责本部门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领导工作,严格落实学校和中心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中心和校园内的传播与流行。
2.各部门须指定一至两名疫情信息报告员,负责本部门员工因病缺勤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以及所在部门客人疫情信息的报告;各部门部长负责对本部门的疫情信息向中心报告。
3.各部门在员工中大力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和相关预防知识的普及,提高员工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了解和防控,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日报告制度,做到及时报告员工健康的动态信息。
4.强化考勤制度。各部门要对缺勤的员工认真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中心办公室。
5.重视各前台、餐厅、客房等公共区域以及电梯、公用电话、运营车辆等公共设施和用具的日常消毒工作,定期开展卫生清扫,加强对各楼宇空调系统的管理,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
6.把好食品采购关,不购买未经检疫的动物、肉食及制品,对购进的禽畜类生肉及制品,应严格验收登记,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停止食用;做到食品加工“当日生产、当日销售、当日食用”,运输工具天天消毒,食品储存、加工生熟分开;对肉类食品加工的员工实行特殊消毒,对肉类操作工具采取“一次一清”的原则。
7、前台接待人员应对住店客人进行相关问题询问及严格登记,对来自疫区的客人,实行体温测量等检测措施。
二、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控制与处理
当中心管辖范围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发展,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工作。
(一)如住店、就餐、用车客人或员工中,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伴咳嗽或咽痛等呼吸道症状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报告中心办公室(23503123,13752605285),由办公室向防控领导小组、校医院(23508254,13602042959,13672117599,13820699227)、学校办公室报告;住宿留学生出现上述状况,由中心向国际学术交流处通报,由国际学术交流处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二)对疑似病例病人,在有防护的情况下,督促其立即前往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就诊,及时对其使用过或接触过的客房、器皿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环境与物品等进行严格消毒,清查与之接触过的员工及客人群体,确认易感人员名单,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确保其他员工和客人的安全。如病人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中心将根据防疫部门的要求,采取部分或全部封闭措施,并根据封闭范围和在岗人员情况,在中心防控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负责中心部分封闭期间的正常运转。
三、责任追究
中心如发生甲型H1N1流感传染病暴发、流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防控领导小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严格落实中心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思想上麻痹大意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发生疫情后,责任报告人不报、迟报(2小时以上未报告的为迟报)、漏报、瞒报或授意他人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疫情的。
(三)发生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疫情后,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或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
(四)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妨碍和拒绝采取应急措施。
(五)对防控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间进行整改的。
(六)有其他与传染病疫情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各部门在做好对甲型H1N1流感防范措施的同时,应继续维护来店客人良好的感受,防止造成客人恐慌心理,保障中心正常的经营秩序。
接待服务中心
2009年9月6日